行业 | 制造业 | ||||||||||||||||||||||||
集团简介 | 玉马有限由孙承志、崔月青共同出资设立。2014年7月4日,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玉马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70783200070973)。玉马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孙承志,经营范围为“遮阳布技术的研发、推广;生产、销售:遮阳用布、窗帘用布、窗帘及构件、零部件;承揽窗帘、遮阳篷安装工程;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2月13日,玉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2018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公司依法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遮光面料、可调光面料和阳光面料。公司所生产的功能性遮阳材料是集遮阳、节能、环保等多功能为一体,兼具抗菌、防污、除甲醛等特殊功能的新型绿色材料,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公司立足于全球建筑遮阳产业并全面参与全球高端市场的竞争,致力于为遮阳成品生产商提供高品质、高性能、高附加值的功能性遮阳材料与服务,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在持续提升技术工艺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充分利用国内外专业资源优势,应用于产品研发中,获得了多项技术专利,实现了技术的持续创新和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建立并巩固了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 ||||||||||||||||||||||||
主营业务 | 一直专注于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法人代表 | 孙承志 | ||||||||||||||||||||||||
公司高管 |
|
||||||||||||||||||||||||
五大股东 |
|
||||||||||||||||||||||||
董事会秘书 | 杨金玉 | ||||||||||||||||||||||||
法律顾问 |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 ||||||||||||||||||||||||
会计师事务所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公司电话 | 0536-5218698 | ||||||||||||||||||||||||
公司传真 | 0536-5218698 | ||||||||||||||||||||||||
公司网址 | www.yumate.com | ||||||||||||||||||||||||
电子邮件 | ymdshbgs@yumate.com | ||||||||||||||||||||||||
公司地址 |
|
||||||||||||||||||||||||
上市日期 | 24/05/2021 | ||||||||||||||||||||||||
股本 |
|
||||||||||||||||||||||||
每股收益(人民币)* | 0.540元 | ||||||||||||||||||||||||
每股派息(人民币)* | 0.180元 | ||||||||||||||||||||||||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 4.517元 | ||||||||||||||||||||||||
市值(人民币) | 24.609亿 |
通
/
通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通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通
/
通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通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 | 未调整数据 |
风险声明: |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
免责声明: |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