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料
行業 制造业
集團簡介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 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CEC)旗下唯一一家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钴酸锂、复合三元、动力三元及高锰多晶系列材料,目前已建成年产3万吨正极材料生产线,产能规模位居国内同行前列。 公司始终立足于自主创新,致力于打造自己的研发团队,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懈努力,成功开发了材料的湿法合成工艺、类球型一次颗粒大单晶动力三元材料的合成技术、材料表面游离锂控制技术、颗粒形貌控制技术等关键工艺和技术,显著改善三元材料的循环性能和安全性能,提升了电池可靠性。 公司在行业内首先研发并批量生产销售的一次颗粒大单晶三元正极材料,在改善材料的结构稳定性方面提出了全新的技术思路和方向,逐步开发完成系列的材料体系并全部实现产业化;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了材料的动力学性能,使得三元材料的高电压稳定性、高温稳定性、循环寿命、安全性能、倍率性能、直流内阻(电池体系)等指标能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要求,并成为国内动力电池的主流材料。 依托十余年自主研发积累的核心技术及生产工艺,目前已获28项国内及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其中国内发明专利14项、国外发明专利14项),同时还有18项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处于审查或公开阶段,并广泛应用在公司的产品中。其中,“多晶钴镍锰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二次锂离子电池”(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910110132.9)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扶贫攻坚战略,于2017年1月在贵州省黔西南州投资设立贵州振华义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新桥镇,安龙县系国家级贫困县。随着义龙一期、二期项目的建成投产,预计将带动安龙县贫困群众就业1100余人,可增加就业劳动收入5000万元以上,有效助力安龙县脱贫攻坚。
主營業務 锂离子电池及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法人代表 侯乔坤
公司高管
董事长:侯乔坤
副董事长:向黔新
董事:吴勇,伍杰,侯乔坤,向黔新
独立董事:范其勇,梅益,程琥
五大股東
股東名稱 股東性質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限售股24.64%31/03/2024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限售股5.66%31/03/2024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限售股4.91%31/03/2024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流通A股3.75%31/03/2024
舟山鑫天瑜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通A股3.53%31/03/2024
董事會秘書 王敬
法律顧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會計師事務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電話 0851-84284089
公司傳真 0851-84351877
公司網址 www.zh-echem.com
電子郵件 zec@zh-echem.com
公司地址
註冊: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辦公: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上市日期 14/09/2021
股本
總股本: 508,784,205
A股總股本: 508,784,205
流通A股: 283,167,998
限售A股: 225,616,207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幣)* 0.230元
每股派息(人民幣)* 0.050元
每股淨資產(人民幣)* 8.764元
市值(人民幣) 35.481億
Smiley face 只提供簡體內容
/
 : 滬股通股票 (所有投資者 / 只限機構專業投資者)
 : 過往滬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資者 / 只限機構專業投資者)
 : 過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調整數據
資料提供: 經濟通
使用條款
風險聲明: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本內容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客戶不應依靠此內容作任何投資決定。
免責聲明:
在此提供的資料由經濟通有限公司(「經濟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來源公司」)提供,僅供參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財務或專業意見;因此,任何人不應賴以作為有關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經濟通及來源公司竭力確保其提供之資料準確可靠,惟經濟通、來源公司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概不就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時性作出擔保或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對任何因該等資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資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