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
行业 制造业
集团简介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等级子午轮胎用钢帘线、镀锌钢丝、钢绞线的的生产和销售,核心资产主要为生产制造资产,是河南省大型重点企业.公司拥有工艺先进的钢帘线生产线和镀锌钢丝、钢绞线生产线,产品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其中镀锌钢丝、钢绞线被指定为三峡外送、西电东输等国家大型工程用专用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40%以上,钢帘线和胶管钢丝产品畅销全国各地,镀锌产品和钢帘线产品已出口到中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 二十多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金属制品产业的发展,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公司持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不断进军高技术及高附加值的产品领域,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另一方面,公司对产品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产品种类不断增多,有效化解了下游个别行业发生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在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同时,提升了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公司是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河南省特种钢丝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队伍,并与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郑州大学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长期保持着产品研发与技术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及大学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为公司产品研发、技术开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公司整体技术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先进行列。 公司以优良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形成了较高的产品知名度和企业知名度,“恒星”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连续多年被授予“河南省民营企业100强”“河南省头雁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被授予“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201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司拥有的商标(第6类)为中国驰名商标。
主营业务 镀锌钢丝及镀锌钢绞线、钢帘线、胶管钢丝、预应力钢绞线、金刚线等金属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有机硅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法人代表 谢晓博
公司高管
董事长:谢晓博
副董事长:谢保万,谢晓龙
董事:徐会景,李明,周文博
独立董事:郭志宏,张建胜,杨晓勇
五大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谢保军流通A股17.12%30/09/2024
杨小三流通A股3.82%30/09/2024
焦耀中流通A股3.61%30/09/2024
谭士泓流通A股3.46%30/09/2024
冯小佳流通A股2.02%30/09/2024
董事会秘书 张召平
法律顾问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电话 0371-69588999
公司传真 0371-69588000
公司网址 www.hengxingchinese.com
电子邮件 hengxing@hengxingchinese.com;zpsy1314@126.com;xrl67666@126.com
公司地址
注册: 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办公: 河南省巩义市恒星工业园
上市日期 27/04/2007
股本
总股本: 1,401,544,698
A股总股本: 1,401,544,698
流通A股: 1,399,482,156
限售A股: 2,062,542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币)* 0.040元
每股派息(人民币)* --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2.663元
市值(人民币) 41.425亿
/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调整数据
数据提供: 经济通
使用条款
风险声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免责声明: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及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