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 制造业 | ||||||||||||||||||||||||
集团简介 | 艾比森始创于2001年,目前旗下设有深圳总部,艾比森东江智造中心,以及艾比森美国、德国、日本、中东、俄罗斯、墨西哥、巴西、中国香港等18家海内外公司。“艾比森”和“Absen”商标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荣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知名品牌”等荣誉,艾比森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生产理念,恪守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宗旨,且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QC080000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绝大多数产品通过了CE、ETL、EMC等欧美国际认证。艾比森主业聚焦广告显示、舞台显示、商业显示、数据可视化显示、会议显示、消费级显示等领域,产品远销美洲、欧洲、澳洲、亚洲、非洲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已成功实施了50000多个应用实例,优秀产品案例包括好莱坞、迪士尼、环球影城、世界杯、欧洲杯、NBA、纽约时代广场、各种大型媒体活动。单品牌显示产品出口额连续12年行业第一。艾比森人坚守“诚信、感恩、负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说真话、干实事、真性情,践行“不说谎、不造假、不行贿”的三不原则,秉承“忠诚、勤劳、勇敢、贡献”的小蜜蜂精神,始终精诚团结、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专业服务。艾比森坚信品质永远是企业的生命线,严守产品选材的每一项标准、生产的每一道工艺、服务的每一个细节,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养浩然正气,筑山上之城,艾比森人在“至真”的品牌战略指引下,立志把艾比森打造成为守诚信、重品质、敢担当、谋共赢的商业文明标杆。 | ||||||||||||||||||||||||
主营业务 | LED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
法人代表 | 丁彦辉 | ||||||||||||||||||||||||
公司高管 |
|
||||||||||||||||||||||||
五大股东 |
|
||||||||||||||||||||||||
董事会秘书 | 孙伟玲 | ||||||||||||||||||||||||
法律顾问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会计师事务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公司电话 | 0755-28794126 | ||||||||||||||||||||||||
公司传真 | 0755-28792955 | ||||||||||||||||||||||||
公司网址 | www.absen.com | ||||||||||||||||||||||||
电子邮件 | dm@absen.com | ||||||||||||||||||||||||
公司地址 |
|
||||||||||||||||||||||||
上市日期 | 01/08/2014 | ||||||||||||||||||||||||
股本 |
|
||||||||||||||||||||||||
每股收益(人民币)* | 0.872元 | ||||||||||||||||||||||||
每股派息(人民币)* | 0.300元 | ||||||||||||||||||||||||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 3.941元 | ||||||||||||||||||||||||
市值(人民币) | 29.195亿 |
通
/
通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通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通
/
通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通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 | 未调整数据 |
风险声明: |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
免责声明: |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及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