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 制造业 | ||||||||||||||||||||||||
集团简介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蓄电池总厂;现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26号,注册资本15328.74万元,并于1994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847。 公司始建于1943年,当时以生产甲、乙类干电池为主,隶属国民党军政部管辖。解放后,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公司于1956年开始着手研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1958年初“万里”牌铅酸蓄电池研制成功,并投放市场深受广大用户喜爱。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公司已具备了雄厚的技术力量,并能承担多品种、高技术含量的蓄电池开发和研究。公司通过四次大规模技术改造,先后从美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引进了行业现代化、智能化的蓄电池成套生产线和检测设备,使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都跃上了新台阶。 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ATF16949:2016《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等体系认证,具备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秉承“精益求精、不断创新、品质一流、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严把质量关,不断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真诚的服务。 重庆万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研发、生产、销售铅酸蓄电池为主,现有“万里、华丰、力比得”三大品牌;产品主要涵盖商用车、乘用车,包含AGM、EFB、驻车空调、免维护等各系列电池,质量稳定,产品线丰富,产品型号齐全可满足不同客户的各类需求。 | ||||||||||||||||||||||||
主营业务 | 铅酸电池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法人代表 | 代建功 | ||||||||||||||||||||||||
公司高管 |
|
||||||||||||||||||||||||
五大股东 |
|
||||||||||||||||||||||||
董事会秘书 | 荆浩 | ||||||||||||||||||||||||
法律顾问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
会计师事务所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公司电话 | 02385532408 | ||||||||||||||||||||||||
公司传真 | 02385532408 | ||||||||||||||||||||||||
公司网址 | www.cqwanli.com | ||||||||||||||||||||||||
电子邮件 | cqwanli2010@126.com | ||||||||||||||||||||||||
公司地址 |
|
||||||||||||||||||||||||
上市日期 | 24/03/1994 | ||||||||||||||||||||||||
股本 |
|
||||||||||||||||||||||||
每股收益(人民币)* | -0.160元 | ||||||||||||||||||||||||
每股派息(人民币)* | -- | ||||||||||||||||||||||||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 4.327元 | ||||||||||||||||||||||||
市值(人民币) | 15.405亿 |
通
/
通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通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通
/
通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通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 | 未调整数据 |
风险声明: |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
免责声明: |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及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