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
行业 制造业
集团简介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康口腔”或“公司”)前身为重庆牙膏厂,其发展历史可追溯到1939年的大来化学制胰厂。公司于2001年通过股份制改造新设成立,目前已发展成为中国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口腔护理企业。 登康口腔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改示范企业、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一直致力于研究、开发适合国人口腔健康的优质口腔护理产品。公司于2009年成立了“冷酸灵抗牙齿敏感研究中心”,拥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CNAS国家认可实验室和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省部级创新平台,拥有双重抗敏感、生物活性玻璃陶瓷专效修复等多项行业先进技术。 登康口腔旗下拥有口腔护理知名品牌“登康”“冷酸灵”,以及高端专业口腔护理品牌“医研”、儿童口腔护理品牌“贝乐乐”、高端婴童口腔护理品牌“萌芽”,主要产品涵盖牙膏、牙刷、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同时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及机遇,大力创新开发电动牙刷、冲牙器等电动口腔护理用品,积极拓展口腔抑菌膏、口腔抑菌护理液等口腔卫生用品,以及牙齿脱敏剂等口腔医疗器械用品。公司产品遍布全国,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从“到店”转向“到店+到家”的购物习惯变化。核心品牌“冷酸灵”在抗敏感牙膏细分领域拥有60%左右的市场份额,是中国抗敏感牙膏市场的领导品牌。 公司被誉为重庆轻工业“五朵金花”之一,多年雄踞重庆“工业企业五十强”“制造业100强”、“中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最优500家”,是重庆市首家获得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用户满意标杆企业”(市场质量信用等级:AAA),是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老字号企业,也是中国口腔行业通过ISO9001、ISO14001、ISO45001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 步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创造新作为。登康口腔始终坚守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社会责任,为更好的服务消费者、促进国民整体口腔健康水平的提升,公司正逐步开拓口腔大健康全产业链市场,加快数字化转型,致力于成为世界领先的专业口腔健康与美丽产业引领者,为人们创造幸福生活,为社会创造价值。
主营业务 口腔护理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法人代表 邓嵘
公司高管
董事长:邓嵘
董事:方果,孙德寿,许杰,王青杰,赵丰硕
独立董事:王海兵,廖成林,靳景玉
五大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限售股59.83%31/03/2024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限售股6.07%31/03/2024
重庆本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限售股3.69%31/03/2024
重庆本康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限售股3.67%31/03/2024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1.74%31/03/2024
董事会秘书 杨祥思
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电话 023-67015789
公司传真 023-67012679-2686
公司网址 www.dencare.com.cn
电子邮件 ir@dencare.com.cn
公司地址
注册: 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
办公: 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
上市日期 10/04/2023
股本
总股本: 172,173,800
A股总股本: 172,173,800
流通A股: 43,043,500
限售A股: 129,130,300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币)* 0.880元
每股派息(人民币)* 0.650元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8.162元
市值(人民币) 42.923亿
/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调整数据
数据提供: 经济通
使用条款
风险声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免责声明: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