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
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集团简介 2003年7月30日,于冬与其母亲杜元华共同出资设立博纳有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于冬以货币出资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杜元华以货币出资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2003年7月25日,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3)正华验字第042号),验证截至2003年7月25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2003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纳有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52588488),核准博纳有限的设立。 2017年3月29日,于冬、西藏和合、东阳阿里、信石元影、宁波赛富、林芝腾讯等30名股东签署《关于设立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博纳有限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7,549,200,994.02元为基础,按照7.32: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1,030,889,238股,净资产余额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公司名称变更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54189436Y的《营业执照》。 公司是国内首家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民营企业,深耕影视行业多年,不断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现已成为行业知名的全产业链布局的电影集团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电影的投资、发行、院线及影院业务,覆盖了电影行业的全产业链。其中,投资业务是指通过投资影片获取影片的票房分账收益及版权收益,包括主投和参投两种方式,投资业务的产品为电影;发行业务是指宣传推广电影,并向院线、影院及互联网视频平台等播放渠道发行影片,根据取得发行权的方式分为代理发行和买断/保底发行;院线业务是指对资产联结影院或签约加盟影院进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影院业务是为电影观众提供影片放映服务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卖品、广告、衍生品销售等非票服务)。
主营业务 电影业务、电影院业务、剧集业务及其他业务
法人代表 于冬
公司高管
董事长:于冬
董事:齐志,高愈湘,孟钧
独立董事:冯仑,宋立新,王进
五大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于冬限售股20.53%31/03/2024
西藏和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通A股6.85%31/03/2024
浙江东阳阿里巴巴影业有限公司流通A股6.18%31/03/2024
金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石元影(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流通A股4.42%31/03/2024
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兴证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通A股3.88%31/03/2024
董事会秘书 黄明芳
法律顾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电话 010-85530885
公司传真 010-85530999
公司网址 ch.bonafilm.cn;www.bonafilm.cn
电子邮件 ir@bonafilm.cn
公司地址
注册: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高铁区北路99号7层705室
办公: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1层
上市日期 18/08/2022
股本
总股本: 1,374,518,984
A股总股本: 1,374,518,984
流通A股: 1,055,178,085
限售A股: 319,340,899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币)* -0.400元
每股派息(人民币)* --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4.519元
市值(人民币) 99.240亿
/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调整数据
数据提供: 经济通
使用条款
风险声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免责声明: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