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
行业 制造业
集团简介 发行人的前身系华恒有限。2005年4月5日,郭恒华和郭恒平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由郭恒华出资80万元、郭恒平出资20万元共同设立华恒有限。2005年4月12日,安徽皖资会计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安徽庐州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皖资验字〔2005〕第42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5年4月12日止,华恒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05年4月13日,华恒有限经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11月5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更名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华恒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郭恒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号为340121000026172。 公司是一家以合成生物技术为核心,主要从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丙氨酸系列产品(L-丙氨酸、DL-丙氨酸、β-丙氨酸)、D-泛酸钙和α-熊果苷等,可广泛应用于日化、医药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剂、饲料等众多领域。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通过生物制造方式规模化生产小品种氨基酸产品的企业之一,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规模位居国际前列。 公司坚持“以可再生生物资源替代不可再生石化资源,以绿色清洁的生物制造工艺替代高能耗高污染的石化工艺”的发展路径,以合成生物学、代谢工程、发酵工程等学科为基础,建立了“工业菌种—发酵与提取—产品应用”的技术研发链,在工业菌种创制、发酵过程智能控制、高效后提取、产品应用开发环节形成了完备的技术领先优势,开发和应用了以微生物细胞工厂为核心的发酵法生产工艺和以酶催化为核心的酶法生产工艺,替代了传统化学合成工艺的重污染生产方式,实现了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精细化合物的技术变革,并持续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工艺的升级和迭代。其中,微生物发酵法工艺利用可再生的葡萄糖直接发酵生产,生产成本更低,生产过程更为安全、绿色、环保,代表了更为先进的生物制造方法。
主营业务 合成生物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生物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法人代表 郭恒华
公司高管
董事长:郭恒华
董事:MAO JIANWEN,樊义,张冬竹,张学礼,郭恒平
独立董事:张奇峰,吴林,WANGFUCAI
五大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郭恒华限售股+流通A股19.80%31/03/2024
合肥市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限售股9.97%31/03/2024
张学礼限售股+流通A股3.30%31/03/2024
安徽恒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限售股3.18%31/03/2024
马鞍山幸福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通A股2.38%31/03/2024
董事会秘书 樊义
法律顾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电话 0551-65689046
公司传真 0551-65689468
公司网址 www.huahengbio.com
电子邮件 ahb@ehuaheng.com
公司地址
注册: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办公: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197号
上市日期 22/04/2021
股本
总股本: 157,540,180
A股总股本: 157,540,180
流通A股: 157,192,180
限售A股: 348,000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币)* 2.840元
每股派息(人民币)* 0.900元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11.597元
市值(人民币) 194.494亿
/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调整数据
数据提供: 经济通
使用条款
风险声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免责声明: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