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
行业 制造业
集团简介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1998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致力于优化资产结构、积极布局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下设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子公司。 2015年5月,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引入先进投资管理理念,进一步激活运营机制,使公司步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公司控股的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辉环保871487.SZ)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市政府的重点扶持下,充分发挥自身成熟的技术工艺优势,着力做强产业链,生产能力、工艺及科研能力均居全国前列,产品质量和可靠性能获得良好口碑。2017年5月,公司独家买断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月桂二酸生产工艺新技术,在宁夏石嘴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年产5万吨月桂二酸项目及月桂二酸联合研发基地,进一步发掘下游产品高值化潜力。月桂二酸项目采用国际先进水平的工艺技术,生产成本低,生产所需原料易得,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是国家倡导的绿色化学工业。公司拥有的第三代生物长碳链二元酸技术以满足无有机溶剂的水精制工艺为基础,从发酵配方,菌种代谢途径,发酵工艺,提取精制设备选型以及工艺流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改进和提高,水精制产品辨识度高,与前代技术有着全方位的差别,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亦可创造丰厚利润。 公司一如既往地坚持品牌发展战略,以其精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及一流的服务使产品为广大客户所信赖,造就良好声誉。现阶段加大力度提升活性炭生产销售水平及月桂二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研发。公司积极响应自治区、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号召,围绕“工业提质,绿色发展”这条主线,以引入高科技项目为契机,厚积薄发,研发与生产并举,实现技术优化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秉持自强奋进、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向着国内一流高新技术投资企业目标不断迈进。
主营业务 钢丝、钢丝绳、钢绞线等钢丝及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建筑安装、建筑材料加工与生产;粮油机械及其他机械制造和销售等
法人代表 胡春海
公司高管
董事长:胡春海
董事:吴江明,林超,祝灿庭,胡春海
独立董事:娄亦捷,申屠宝卿,王新灵,岳修峰
五大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流通A股29.20%31/03/2024
冯量流通A股4.26%31/03/2024
UBS AG流通A股0.99%31/03/2024
端木潇漪流通A股0.39%31/03/2024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流通A股0.34%31/03/2024
董事会秘书 张宝林
法律顾问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电话 0951-6898015;0951-6898221
公司传真 0951-6898221
公司网址 www.ningkeshengwu.com
电子邮件 official@ningkeshengwu.com
公司地址
注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办公: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东巷108号创新园A栋
上市日期 29/05/1998
股本
总股本: 684,883,775
A股总股本: 684,883,775
流通A股: 684,883,775
限售A股: 0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币)* -0.680元
每股派息(人民币)* --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0.245元
市值(人民币) 11.712亿
/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调整数据
数据提供: 经济通
使用条款
风险声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免责声明: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